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08-09-08 11:11:16] 

睢宁县规划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办法

( 试行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预防职务犯罪,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是指规划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权限,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作出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轻重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

第四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作出规划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随本办法同时发布的《睢宁县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一)侵占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及社会服务设施、绿地等规划用地,或影响设施建设和功能正常发挥的;

(二)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灾、军事设施正常运行,给城市安全造成隐患的;

(三)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风貌以及严重影响风景名胜区风貌保护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擅自突破规划控制指标,严重影响市容景观或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

(五)违法建设严重影响相邻建筑采光、卫生、安全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规定的。

第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按《裁量标准》实施。

第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影响城市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按自由裁量权上限执行处罚:

(一)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仍未改正的或屡教不改,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停工核查通知书》下发后继续违法违规建设的;

(三)暴力抗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不配合调查取证的;

(四)产生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五)其它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改正后符合规划要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建设行为人接到《停工核查通知书》后,无继续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发生,且积极配合查处,认真加以整改的;

(二)违法建设未对他人、社会造成影响或后果,且无相邻纠纷的;

(三)其它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并主动消除影响的;

(二)违法建设行为发现后,行为人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自行改正的;

(三)其它依法可免除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合理误差范围 :  

(一)面积合理误差 5000平方米以内(含 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 1%5000平方米以上部分合理误差为 0.5%。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补缴超面积部分相关规费后按实际测量面积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二)单层高度误差 5‰以下;

(三)测绘合理误差比照城市测绘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一般以该违法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造价,或由有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造价为依据。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供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依据的,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全框架结构: 6层以下(含 6层)建筑 700/ 7-12层建筑 850/ 13层以上(含 13层)建筑 950/

(二)框混: 600/

(三) 2.5米以下的车库、阁楼: 500/

(四)工业厂房: 600/ ( 层高 H4.5),400/ ( 层高 H4.5)

(五)村(居)民住宅: 300/

(六)临时围墙: 150/米,临时亭棚: 200/2

第十二条   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或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罚款,有下列情形的,为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二倍罚款,上报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不配合执法检查,藏匿证据,阻碍调查取证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未改正的;

(三)产生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四)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的处一万元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罚款: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

(二)逾期不补报无正当理由的,且不配合执法检查的;

第十四条   临时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一般不再并处罚款,如拒不拆除,可强制拆除,并处临时工程造价 95%的罚款。

第十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批程序: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由裁量范围应符合《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涉及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意见,由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承办人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由法规科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和依据;

(四)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以及有争议的处罚,办案科室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对应的裁量权拟定处罚种类和处罚额度,由法规科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研究,再提请局处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对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形成错案的,影响案件办理质量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   《裁量标准》中有关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表示“至”包括上限数,不包括下限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睢宁县规划局法规科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睢宁县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睢宁县规划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一、改变外立面效果

1. 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与周边环境不产生冲突的,且基本符合规划要求

处改变立面效果部分的工程造价 5%的罚款

2. 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改变或整改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较大,但基本符合规划要求

处改变立面效果部分的工程造价 10%的罚款

二、超规划审批面积

1. 超面积在 5%以下

处超面积部分工程造价 5%的罚款

2. 超规划审批面积在 5-15%以下的

处超面积部分工程造价 8%的罚款

3. 超规划审批面积在 15%以上的

处超面积部分工程造价 10%的罚款

三、改变建筑物层高

1. 单层层高改变在 5%以下

处改变层高层的面积工程造价 5%的罚款

2. 单层层高改变在 5-10%  

处改变层高层的面积工程造价 8%的罚款

3. 单层层高改变在 10%以上的

处改变层高的层面积工程造价 10%的罚款

4. 因单层层高改变影响相邻关系的

处整幢建筑工程造价 10%的罚款

四、扩建、插建

1. 不影响相邻关系权益的

处扩建或插建面积工程造价 5%的罚款

2. 引起相邻权纠纷且得到解决的

扩建或插建面积工程造价 10%的罚款

五、移位

1. 不影响相邻关系

处整幢建筑工程造价 5%的罚款

2. 引起相邻权纠纷的

处整幢建筑工程造价 8%的罚款

3. 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处整幢建筑工程造价 10%的罚款

六、其它

报局处罚委员会会研究

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 5-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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