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优惠政策的意见
发布日期:[09-02-12 15:54:51] 

中共睢宁县委  睢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投资优惠政策的意见


 

中共睢宁县委    睢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投资优惠政策的意见

 

 

各镇党委、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公司),县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营造更加优越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加快推进 突破睢宁 战略步伐,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土地费用

对符合我县土地投资强度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在保证农民应得利益的前提下,可为项目建设提供土地:

1 、固定资产投入 500万元(含 500万元)- 2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每亩收取土地费用 4万元。

2 、固定资产投入 2000万元(含 2000万元)- 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每亩收取土地费用 3万元。

3 、固定资产投入 5000万元(含 5000万元)- 1亿元的工业项目,每亩收取土地费用 2万元。

4 、固定资产投入 1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采取 一事一议 的特殊政策。

5 、固定资产投入在 500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价格为土地出让基准价格。凡已享受优惠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转让的,按原优惠比例以现行价补足各项税费。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

1 、经营期 10年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和高效规模设施农业项目(下同),固定资产投入 500万元(含 500万元) —2000万元的,自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 两奖两减半 (下同),即:前 2年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该企业,后 2年减半奖励。

2 、固定资产投入 2000万元- 5000万元的,自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 三奖三减半

3 、固定资产投入 5000万元- 1亿元的,自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 四奖四减半

4 、固定资产投入在 1亿元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 五奖五减半

5 、投资兴建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在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 两奖三减半 优惠期满后,我县另外再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两奖三减半

第三条   增值税

1 、固定资产投入 500万元(含 5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 两奖三减半 ,即:前 2年所征企业产品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该企业,后 3年减半奖励(下同)。

2 、固定资产投入不足 500万元的新注册企业,按其增值税入库税额予以奖励:

1)年增值税入库税额 500万元(含 500万元) —1000万元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 三奖三减半

2)年增值税入库税额 1000万元(含 1000万元) —2000万元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 四奖四减半

3)年增值税入库税额 2000万元(含 2000万元) —3000万元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 五奖五减半

4)年增值税入库税额 3000万元(含 3000万元)以上的, 10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其它税种

1 、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入 500万元(含 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投资人和外来高层管理人员 5年内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2 、营业税。新上固定资产投资 1000万元(含 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文化娱乐和旅游设施项目,自经营之日起,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 5年内 50%奖励给企业。

3 、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新上固定资产投资 500万元(含 500万元) —2000万元的工业项目, 3年内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地方留成部分 50%奖励给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 2000万元(含 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3年内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规费减免

1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 500万元(含 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高效规模设施农业项目,免收(土地登记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防雷减灾费、城市垃圾处理费、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费、产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绿化费、治安管理费、粮食风险基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人民教育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地方附加费、白蚁防治费等)所有建设规费。

2 、开发综合市场 15万平方米以上、专业市场 10万平方米以上,行政规费全免;开发综合市场 10—15万平方米、专业市场 5—10万平方米,行政规费收取 50%

3 、酒店、宾馆建设,经有权部门授牌三星级的,规费先征后返 70%;被授牌四星级及以上的,规费全额返还。

4 、环保费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 500万元(含 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排污费按国家标准的 10%征收。

第六条   用电优惠

进入县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用电享受每度 0.1元奖励。

第七条   服务承诺

1 、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县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 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挂牌保护。除安监、税务部门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检查和收取规费,不得采取查封帐户、吊销营业执照等强制性措施。

2 、实行项目手续全程代办制度。招商引资有关手续由引资单位代为办理,实行全过程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边施工、边办手续。

3 、保障项目建设基础设施。为进入县经济开发区和镇工业集中区的企业,提供水、电、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 五通一平 基础设施。

4 、坚持客商投诉必究制度。县 经济 110办公室 重大项目办公室 全天候为客商服务,对客商投诉案件确保在 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八条   特殊政策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工业及经营性服务业类项目,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向投资者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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