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规划工作时效的通知
发布日期:[07-08-24 16:25:53] 


 
 各科室(队,所):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时效,更好为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经局务会研究制定以下措施:
 1、充分授权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强化窗口对外综合政务服务职能,对临时施工用房和施工围墙等临时建设,凡建设(投资)单位报建时备齐图件且符合规定的,在审批中心规划窗口直接核发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窗口参与规划审批的各级会审,负责许可事项的查询、督办。
 2、简化城建招商项目许可审查程序。对经过公开挂牌拍卖地块,建设(投资)单位可凭土地拍卖中标证明文件,直接在规划窗口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可同时办理申报规划设计方案。
 3、优化工业集中区规划服务质量。凡在工业集中区内工业项目建设,享受优先服务、优先办理的优惠政策,凡申报材料可要可不要的一律不要,办事程序能简的一律从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审批中心规划窗口直接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生产用房对周边不产生影响的,且符合规定,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依法精简审查内容,调整规划许可前置条件。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真梳理、分类,进一步理顺规划审查与其它专业部门审查的前后置关系,减少相应的申报材料。取消用地规划许可申报时提供选址复印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时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另外,凡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能通过局机关内部查找可以补齐的,一律不再要求提供。
 5、主动沟通协调,进一步压缩基本建设审批整体工作周期。在受理建设项目申请的同时,对特定建设项目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协调会、函询等方式实施“并联审查”,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压缩基本建设审查周期。
 6、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县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按总平面实施的单项工程,可直接申报设计方案,免于申领规划设计要点。单体建筑面积低于200平方米的,审批中心规划窗口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提高服务基层的工作时效。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申报,除必需要件外一律从简,审批时限在规定基础上压缩50%,条件具备的实行当天办结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直接发放。
 8、精减审批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只保留规划“一书两证”审批,验线、竣工验收等行政职能将全部通过批后监督管理实现。
 9、规范民房审批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私有住房建设的审批申报,在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从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出发,提高审批时效,务必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集体会审,并作出许可。
 10、实行AB角工作制。局长如因各种事由不在岗,相关业务分管局长可以代为签发许可决定;相关业务分管局长如因各种事由不在岗,许可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可以代为签署审核意见;许可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科室业务人员可以代为签署复核意见。
 11、进一步压缩许可办结时限。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由法定的30、30、15个工作日压缩至15、7、10个工作日,验线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12、明确执法监察办事时限。从接群众举报或自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之日起,务必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和调查取证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处理意见审批。下达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按法定期限进行。
 13、明确服务事项的办结时限。单项工程竣工测绘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成果,地形图测绘(一幅1:1000)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成果,对于重点工程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社会公益项目的规划服务,务必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14、加强服务中心建设,提高“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标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及时做好信息、资料的传递,规范信访接待工作,畅通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渠道,保护群众、公共利益。
 15、提高机关集体决策的工作时效。建立规划审查委员会、规划处罚委员会、规划技术审查委员会每周定期工作机制,以集体决策整合相关办事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
 16、制作规划许可“一书两证”一卡通,从规划许可受理到各个环节留转直至发证归档逐一对接件、办结时间进行登记,最后由建设单位(个人)测评满意度,既提高办理人员的时间观念,又便于对超过许可时限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17、进一步完善机关工作时效的投诉受理机制。局机关设立机关工作时效建设投诉接待室,负责机关工作时效建设投诉的受理和督查。投诉接待室定期将投诉受理及办理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8、完善对工作时效的责任追究机制。机关政务监督组负责对工作时效的综合考评,凡违反规划许可及规划技术服务时限承诺的个人和科室,按照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因工作失误违反工作时效规定造成上访或在社会上造成较坏影响的,一律取消科室和相关责任人评先资格,对科室主、副职干部和个人处以200元以下50元以上罚款,进行诫勉谈话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00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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