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执法机关
睢宁县规划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2、《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条
二、委托执法单位:
睢宁县规划执法监察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执行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1.1
2、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10.7.1
3、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5、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6、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
1、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2、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