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规划局关于撤销睢规建危[2008]35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决定
睢规行撤决字[2008]1号
李远兵:
经查你于2008年5月19日持《危房翻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及睢国用[2008]字第0152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向我机关申请危房翻建,并于2008年5月28日领取了睢规建危[2008]3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现经核实,睢国土[2008]字第015242国有土地使用证已于2008年9月12日被睢宁县人民政政府吊销。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撤销睢规建危房[2008]3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决定。
请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持睢规建危[2008]3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到我局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徐州市规划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睢宁县规划局
二00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