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宣传贯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规划综合科 王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简称《城乡规划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全面加强与推进城乡规划工作,部署贯彻实施工作,建设部于2007年12月26日下午3:00召开《城乡规划法》宣传贯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作重要讲话,有关省市县做了典型发言。
为深入学习领会《城乡规划法》,按市规划局通知要求,我县在电信大楼六楼设立分会场,副县长袁强以及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局、规划局、地震局、开发区规划局、环保局、各建制镇等有关领导及业务人员参加会议,与会人员达50余人。
会后,副县长袁强就这次会议精神作了重要指示。他指出,新《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形成城乡一体化的新格局有重要指导作用,对于发挥城乡规划对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重要意义。 过去那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已经不适应现实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
袁强在讲话中要求,在城乡发展、规划中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学习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作为近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努力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领导和人员进行培训;要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效能,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依法作出城乡规划许可,依法公开规划决策事项,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业主的责任,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