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10-05-19 09:54:22] 

我厅将组织开展《条例》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各市、县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房产等部门也要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一是各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要带头认真学习《条例》,组织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学习活动,准确把握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贯彻《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要面向社会,积极会同各地宣传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使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条例》,为贯彻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及时健全城乡规划规章制度。

各市、县要根据《条例》,结合当地城乡规划工作实际,加快建章立制,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要抓紧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定,深化、细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增强可操作性,依法规范城乡规划工作。对现行的与《城乡规划法》和《条例》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等,进行清理和修改完善。对于与《条例》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应当于2010年7月1日前完成清理和修改。对于涉及到规划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职责衔接的管理事项,规划主管部门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程序,必要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制定规定。

3、有序推进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和《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城乡规划制定和管理的全覆盖。当前,要抓好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和修改完善工作,加强总体规划的城乡统筹,做好市、县域和乡镇域的整体规划,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质量和可操作性,积极推进历史文化保护、城市综合交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各类专项规划编制,有序推进乡和村庄规划的制定。要按照《条例》规定做好城乡规划审批和备案工作,完善规划技术管理和审查机制,保障规划质量。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实现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全覆盖。要根据《条例》规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4、有效开展城乡规划执法检查活动。

以《条例》实施为契机,结合中办、国办组织开展的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建设部、监察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调整规划、变更容积率的专项治理工作,适时开展《城乡规划法》和《条例》的执法检查。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的动态监管机制和违法建设的巡查机制,畅通违法建设举报渠道,严格违法建设查处,坚决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加强规划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法律和政策研究,提高执法工作水平,保证执法工作质量。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的联动机制,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要根据意见要求,确定本地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措施,加强组织落实,共同努力推动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实现新的跨越。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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