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10-05-19 09:54:22]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规〔2010〕210号


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建委)、城管局、房产局: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总结《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调控作用,突出了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完善了城乡规划监督和约束体系,增强了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提升的历史时期,《条例》的出台,为我省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以实施《条例》为契机,更新城乡规划理念和指导思想,健全统筹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加强规划制定的科学性和实施的严肃性,扩大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强化监督检查,全面推进城乡规划工作。

二、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的城乡统筹和综合协调。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要加强对城乡建设和发展的统筹协调,加强对市、县、镇(乡)域的城乡居民点和产业空间布局、各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规划引导和管理。加强各类城乡规划的衔接,确保城镇总体规划符合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总体规划,下级规划符合上位规划。

2、坚持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要切实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合理确定城市、镇和乡村的发展规模、建设时序和标准,明确需要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区域,保护好资源和生态环境。

3、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提高规划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规划审批、规划许可和修改变更等,应当加强论证、完善程序、严格审批,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

4、确保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严肃性。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加强依法行政。各地应依据《城乡规划法》和《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城乡规划的地方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落实《条例》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的程序要求,深化规划许可、动态监管、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确保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5、坚持节约资源,引导集约发展。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必须充分认识江苏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环境容量压力大的基本省情,坚持节约资源、集约发展,引导和推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提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效益,规范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推进具有江苏特色的新型城市化和节约型城乡建设。

6、保护历史文化,保持地方特色。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要切实保护好我省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延续城乡文化脉络,处理好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加强城乡特色塑造,提高城乡建设水平。要特别重视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坚决制止各类破坏历史文化资源和风貌的行为。

三、当前实施《条例》的主要工作

1、抓紧组织《条例》的学习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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