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睢宁县对党员干部违法建设和干扰拆迁工作行为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睢办发[2009]25号
各镇党委、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公司),县各直属单位:
《睢宁县对党员干部违法建设和干扰拆迁工作行为问责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9年4月3日
睢宁县对党员干部违法建设和干扰拆迁工作行为问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城镇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睢宁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部省属驻睢单位以及各村组(社区)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简称党员干部)。
第三条 问责情形
(一)违法建设问责情形
1.违法买卖、占用土地的;
2.违法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及其它建筑物的;
3.指使、纵容、包庇他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4.对执法人员进行阻挠、谩骂、攻击,或者损毁破坏执法车辆与设备,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5.煽动、怂恿、胁迫、协助他人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6.在监管查处违法建设中不作为、慢作为的;
7.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二)干扰拆迁工作问责情形
1.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材料,骗取补偿安置的;
2.不按拆迁政策规定要求补偿,漫天要价,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3.辱骂、攻击拆迁工作人员,阻挠拆迁工作的;
4.煽动、怂恿、胁迫、协助他人干扰阻挠拆迁工作的;
5.违法违规办理或提供有关证件,协助他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补偿安置的;
6.拆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补偿安置的;
7.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四条 问责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三)停职待岗、免职、责令辞职;
(四)党纪、政纪处分;
(五)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方式。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用。
第五条 党员干部违法建设和干扰拆迁工作行为问责工作实行层层问责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下级单位未按规定问责的,上级机关可直接问责或责令有关部门问责,并对下级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对部省属垂管部门人员的问责,按照《睢宁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执行。
第六条 对相关人员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文件归入个人档案,并作为所在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及个人年度考核、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问责处理、处分决定文件应当自做出问责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宣布。
第八条 本细则由县城建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睢宁县委办公室 2009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