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制定公众参与制度
一、为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促进公众更广泛地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规划编制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根据规划的不同,采取不同方式保证公众参与。
三、规划编制前,要广泛进行民调,广泛座谈走访,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吸纳群众的智慧,了解群众的意愿。
四、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五、征求到的意见要记录在案,采纳情况要单独进行说明,并作为规划的附件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