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2
发布日期:[07-08-24 10:22:31] 

4.2.3 排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雨水泵站 污水泵站
建设规模( l/s) 用地指标( m²· s/l) 建设规模( l/s) 用地指标( m²· s/l
20000
以上 0.4 ~ 0.6 2000以上 1.5 ~ 3.0
10000 ~ 20000 0.5 ~ 0.7 1000 ~ 2000 2.0 ~ 4.0
5000 ~ 10000 0.6 ~ 0.8 600 ~ 1000 2.5 ~ 5.0
1000 ~ 5000 0.8 ~ 1.1 300 ~ 600 3.0 ~ 6.0
— — 100 ~ 300 4.0 ~ 7.0
注: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4.3.2
城市燃气气源厂(门站)应位于城市的下风向并留出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地带,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等条件;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防火的有关规定。
4.3.3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不得在堆积易燃、易报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穿越;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4.3.4
燃气储配站应远离居民稠密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物资仓库以及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靠近城市道路,宜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地势平坦,工程地质条件好,地面高出防洪标高。
4.3.5
燃气调压站的设置:一般采用区域调压站。中、低压调压站服务半径 500 ~
1000 。应设在用气比较集中的地区,但尽量避开闹市区。调压站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4.3.5
规定。
4.3.6
居住小区内宜采用楼幢调压,调压箱(柜)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4.3.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 4.3.7的规定。

4.3.5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米)
建筑形式 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 建、构筑物外墙 重要公共建筑外墙 铁路中心线 城镇道路红线 电力变配电柜
地上单独建筑 高压( A 18.0 30.0 25.0 5.0 6.0
高压( B 13.0 25.0 20.0 4.0 6.0
次高压( A 9.07.0 18.014.0 15.012.0 3.02.0 4.0
次高压( B 6.04.0 12.08.0 10.08.0 3.02.0 4.0
中压( AB 6.04.0 12.08.0 10.08.0 2.01.0 4.0
地下单独建筑 中压( AB 3.0 6.0 6.0 3.0
注: 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Mpa):高压( A2.5
2
、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3
、括号中数据为调压柜与其他建(构)筑物水平净距。

4.3.8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应选在供应区域的中心附近,靠近道路,供应半径 1000米,供应范围 5000~10000户。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 4.3.8的规定。
4.4
公共交通
4.4.1
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
4.4.2
公交首末站
4.4.2.1
首末站的位置应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同侧。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4.3.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
序号 总容积( m³)单罐容积( m³)防火间距( m)名称 ≤ 50 51~200 201~500 501~1000 1001~2500
2501~5000 >5000
20 50 100 200 400 1000
1
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 60 70 90 120 150 180 200
2
工业区(最外侧建筑物外墙) 50 60 70 90 120 150 180
3
铁路(中心线) 国家线 60 70 80 100
企业专用线 25 30 35 40
4
公路(路肩) 高速ⅠⅡ级 20 25 30
Ⅲ级、Ⅳ级 15 20 25
5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1.5倍杆高 1.5倍杆高,但 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应大于 40m
6 Ⅰ、Ⅱ级通信线(中心线) 30 40
注: 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
、地下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50%
3
、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执行。
4
、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执行。

4.3.8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
总存瓶容积( m³)项 目 ≤ 10 >10
民用建筑 10 15
重要公共建筑 20 25
主要道路(路肩) 10 10
次要道路(路肩) 5 5
注: 1、总存瓶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容积的乘积计算。
2
、瓶库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执行。

4.4.2 .2
首末站的用地: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 90~100平方米计算(回车道、候车廊另行计算)。若营运车辆少于 10辆,或者用地不够方正、地形高低不平等利用率不高时,用地宜乘 1.5的系数。
4.4.3
城市公共电、汽车中途站
4.4.3.1
平均站距宜在 500~ 800 ,市中心区宜用下限值,城市边缘区宜用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4.3.2
在路段上设置停靠站时,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应在道路平面错开,错开距离为车辆前进方向迎面 30米。在路段上,应尽量减少同向换乘距离,且不应大于 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 100米。
快速路、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应采用港湾式中途站,其他道路的路旁绿带较宽地段宜采用港湾式中途站。
4.4.3.3
在交叉口附近设中途站,应距交叉口边线 50米以外。
4.4.4
出租汽车营业站设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米,规划用地宜按 150~300平方米控制。
4.4.5
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
4.4.5.1
按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停车场用地,均匀地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
在旧城区、城市主要交通枢纽附近,新建居住区或卫星城,应预留包括停车在内的公交用地。
4.4.5.2
停车场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 150平方米计算。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大城市,公共交通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的用地可按每辆标准车用地不小于 200平方米综合计算。
4.4.6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保养场、修理厂:
4.4.6.1
车辆保养场布局应使高级保养集中,低级保养分散,并与公交停车场相结合。车辆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宜按表 4.4.6.1采用。

4.4.6 .1 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
保养场规模(辆) 每辆车用地面积( m²
单节公共汽车和电车 铰链式公共汽车和电车 出租小汽车
50 220 280 44
100 210 270 42
200 200 260 40
300 190 250 38
400 180 230 36

4.4.6 .2 修理厂的规划用地宜按 250平方米 /标准车,乘以年修理车辆数。
4.5
电力、电信、邮政
4.5.1
火力发电厂宜在三类工业用地内选址,应满足环保要求,地质条件好,水源充足、燃料供应便利,有煤灰场地,有高压架空线出线条件,且有发展余地。热电厂供气半径一般不超过 4000米。
4.5.2
变电所的所址选择应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无腐蚀变电设备的环境污染,与有关设施(如军事、通讯、机场等)应根据规定保持一定的距离。
4.5.3
35~110KV
变电所,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按户内式设计。城市中心区域 110KV变电所在技术经济方案合理的条件下,应尽量做成地下式。
4.5.3.1
配电所在市中心地区、住宅小区、高层楼群、旅游网点等区域内应采用户内结构并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4.5.3.2
高层建筑供电优先考虑在建筑底层或地下层设配电所或开闭所。
4.5.3.3
当城市用地紧张,选址困难或用电容量小而分散的建筑群宜采用箱体移动式配电所。
4.5.3.4
居住小区每个配电所(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 250米,建筑面积 30~50平方米。每 1.2~2.0万户设一座开闭所,建筑面积 200~300平方米,用地面积≥ 500平方米。路灯配电室可与供电配电所合并设在其他建筑内,建筑面积 20~40平方米。
4.5.4
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路、繁华街道、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及新建居住区应采用地下电缆。
4.5.5
邮、电分局应设置于交通便利、运输邮件易于进出的地段。在闹市区、居住区、公共活动场所、大型工矿企业、大专院校以及车站、机场、港口等地方应设邮、电分局或服务点。
4.5.6
市内电话分局用地按城市规划预留。长途通信中心宜在城市中心区外选址,要控制其周围的建筑高度,保证微波传输质量。
4.6
环境卫生
4.6.1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
4.6.2
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
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商业区、浏览区、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车站、码头、展览馆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生活居住区;商服、文化、娱乐、体育、交通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性建筑内部。设置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确定。
4.6.2.1
公共厕所的间距或服务范围:
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间距不超过 300米;一般街道宜为 500~ 800 ;未改造的老居住区服务半径100~ 150 ;新建居住区服务半径250~ 400
4.6.2.2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指标:
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未改造区为 30~60平方米 /座;商业金融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为 50~120平方米 /座。
4.6.2.3
公共厕所与民用建筑开窗一侧间距不小于 5米,无窗一侧不小于 3米。独立式公共厕所上面不得搭建住宅。
4.6.3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又要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服务半径不大于 70米。
4.6.3.1
生活垃圾转运站采用封闭式、便于机械操作的站舍。应按服务范围和最终处置方式决定规模,尽量做到一次转运。
4.6.3.2
生活垃圾转运站数量和标准
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 400~ 1000 ;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000~ 4000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见表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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