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07-08-24 16:28:1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县纪委的部署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增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促进我局三个文明建设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县纪委《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有关单位责任分解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局领导班子统一领导,支部组织协调,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二、 责任内容
1、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将党风廉政建设同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进行布置、检查、落实。
2、带头并督促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搞好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纪律观念和廉洁意识。
3、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4、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坚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对轻微违规的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督促其改正,对问题严重的,要支持纪检检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处。
三、 责任分工
1、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⑴对局机关、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负责对局副职领导干部和局属单位一把手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⑵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议事规程,凡重大事项、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⑶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
⑷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⑸教育、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2、 局副职领导干部承担以下责任:
⑴协助局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指导、督促和检查职责范围内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⑵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
⑶监督检查和考核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⑷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3、局机关党支部书记对支部及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4、局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5、局机关党支部要认真履行职能,协助本局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积极搞好组织协调,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责任考核
局长负责领导、组织对局属单位领导干部及科室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 局支部会同秘书科具体负责对落实情况的考核,并将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与年度考核、目标考核、奖惩结合起来。
五、 责任追究
1、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确定,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分清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2、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及时研究汇报,不得隐瞒、袒护、说情,并要认真查处。在处理时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按责任分工、责任内容及有关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3、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管理条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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