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政府文件
睢政发[2006]38号
县政府关于印发
《睢宁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睢宁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4月27日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
睢宁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城乡建设档案(下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徐州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城建设档案馆的馆房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保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规划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县档案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三)依法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规划部门所属县城建档案馆是集中管理全县城建档案资料的事业机构,负责全县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和保管本县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
(二)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开展编研工作;
(四)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应当具备城建、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
第二章 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范围
第八条 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下列城乡规划、建设及管理档案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原件一套,并要达到完整、准确,组卷质量必须符合《江苏省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标准》要求:
(一)城乡规划基础材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经济、人口、科技、文教、卫生、资源、地名、地形、地貌、地震、水文、气象、灾害等方面的材料;
(二)勘察测绘:包括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图纸和技术成果等方面的材料;
(三)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县、镇规划、各专业规划等方面的材料;
(四)建设管理:包括建设用地管理、规划管理、建筑管理、房产管理、地名管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材料;
(五)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给水、排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镇照明、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环境卫生等工程方面的材料;
(六)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航空等工程方面的材料;
(七)工业建筑:包括工厂、矿山、电站、工业仓储、仓库等工程方面的材料;
(八)民用建筑:包括 住宅、办公、科研、旅游、外事、文化、教育、宣传、出版、医疗、卫生、体育、商业服务、金融、保险以及物资、粮食、食品仓库和加油站等工程方面的材料;
(九)园林绿化、名胜古迹:包括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古建筑、城市雕塑等工程方面的材料;
(十)环境保护:包括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治理、自然保护等工程方面的材料;
(十一)人防、水利、防洪、抗震防灾等工程方面的材料。
城建档案馆应当征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志书、年鉴、大事记、以及城建各专业的重大科研成果、专题调研报告、论著等材料。
第九条 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城建档案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配备专人负责。要把城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列入相关规章制度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条 凡列入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城建档案材料,除建设工程档案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报送外,其他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材料由形成单位在1--5年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并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上一年度城建档案目录。
第三章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一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复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工程立项等前期文件材料、施工技术文件材料、竣工验收文件材料、声像材料和竣工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向城建档案馆登记,并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汇总和报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发包、监理合同时,应当明确收集、编制、移交竣工图等工程档案材料的责任、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及时编制、移交竣工图及其他工程档案材料,并对其准确性负责。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档案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及收集、整理工程资料,并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档案材料的汇总。
第十五条 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城建档案馆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城建档案馆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签署意见。凡未签署意见的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通知省、市城建档案馆参加。
第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县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一套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县城建档案馆对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应及时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并加盖城建档案接收专用章;对不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馆应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送单位应当按城建档案馆要求的期限和内容进行补测、补绘,绘制材料在补测、补绘结束后移交城建档案馆。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没有城建档案馆签署意见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核发工程质量等级证书。房产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在审查核发房产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凡没有《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列入房屋产权产籍档案。
第十八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进行维修、加固、改造或扩建后,有关单位应将其更改部分的文件材料在三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馆,并对原工程档案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必须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进行竣工测绘,竣工验收档案须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必须在普查、补测、补绘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条 对公用基础设施的道路管线工程进行改造、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据实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自行保管的工程档案,在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时必须同时移交;工程停、缓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移交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馆。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编研、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进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的道路、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到县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查清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馆以及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应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城建档案推行标准化管理,并编制必要的文献参考资料向社会提供服务,其收费办法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应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防护措施,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自然灾害的能力。
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计、建设。
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管理和提供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将重要或珍贵的城建档案资料捐赠给国家的;
(四)在非常条件下,为抢救、保护城建档案作出特殊贡献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办理工程档案登记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补测、补绘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逾期不报送竣工的城建档案,由城建档案馆责令报送,仍不报送的,由县规划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建 档案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
睢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